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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帝诚联硕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欧宝官网入口

详细介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帝诚联硕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天津帝诚联硕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19年5月28日,月牙河街市场监管所接区局消保科转来张政在全国12315网络站点平台的《举报陈诉书》。举报称:当事人天津帝诚联硕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站名称:帝诚科技;网 址:内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产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2019年6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月牙河街市场监管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展开调查。

  2019年6月4日,月牙河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公司的官方网站,对举报内容做了核实:当事人在网站宣传公司经营的产品HVST-D1000(Z)硬度计的文字如下:“概述 HVST-D1000/1000Z硬度测量分析系统为用户更好的提供通用,便捷的硬度测试解决方案,适用于所有维氏硬度计,被称作国内最好用的测量软件。用户都能够自主选择应用主机和配件,提供常规测量、只能框选、快速检测、长度测量。模拟调焦、色彩背景、生成报告等特色功能特性1 转塔方式:HVST-D1000手动/ HVST-D1000(Z)”。月牙河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网站上为宣传所经营的产品,使用“国内最好用的测量软件”语句的网页进行了截图,对举报所指涉嫌违反广告法问题进行了证据保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初步核实,2019年4月9日,当事人在公司的官方网站添加了硬度计产品的宣传资料,在宣传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的网页上,使用了“国内最好用的测量软件”语句。2019年6月11日,当事人对公司的官方网站使用的“国内最好用的测量软件”广告语句进行了删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4. 2019年6月4日《现场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网站宣传其经营的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具体内容;

  5.当事人出具的《关于网站使用“最好用的软件”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站使用绝对化语言宣传产品的具体情况;

  息截图一份2页 ,证明当事人网站使用绝对化语言宣传以来,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没有销售使用发票记录 ;

  7.当事人提供的网站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Metlnfo网页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网站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宣传网页删除绝对化语言后的改正情况及改正时间;

  8.当事人提供的Baidu统计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网页截图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帝诚科技”网站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1日访客数量情况。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4]96号通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对经营的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宣传时,使用“最好用的软件”语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第(三)项规定禁止使用的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是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特征作绝对化声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第(三)项规定禁止使用的绝对化语言。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使用绝对化语言对HVST-D1000(Z)硬度计产品宣传时间较短,广告宣传期间,网站访客极少,所宣传的产品也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得知网站存在国家禁止使用的绝对化语言后,能够及时将相关绝对化语言删除,没有证据显示该绝对化语言对同行业造成了损害。我们大家都认为,对当事人网站使用绝对化语言宣传产品的行为,应本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能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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